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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民政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20-10-14|浏览次数:167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2020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和《2020年度安徽省民政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以下分别简称省救助中心和省养老中心)共同组织专业测试,现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 资格复审

省民政厅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

省救助中心和省养老中心在省民政厅指导下,于924日前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照公布的资格条件完成资格复审。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潜能等。面试时间为15分钟,满分100分。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原则上于10月底前完成,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地点为安徽省民政厅(合肥市濉溪路99号)。

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专业测试通知书》等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专业测试,未按时到场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考生分不同专业岗位,于面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三)考官构成

根据招聘工作需要,面试设立考官组,每组考官组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考官组人数的一半。

(四)其他事项

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则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为7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参加面试人员应申领“安康码”且面试当天“安康码”为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参加面试。

三、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布。

1.省救助中心3000930岗位和省养老中心3000934岗位笔试采取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模式,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3÷1.5×0.6+专业测试成绩×0.4)。

2.省救助中心和省养老中心其他岗位笔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模式,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

上述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四、体检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公示、签约聘用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民政厅网站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省民政厅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012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六、组织与监督

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民政厅按照人事考试规则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规定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省民政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

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0551-65603630

省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0551-65606170

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0551-65606107

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       0551-65606080

省民政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0551-65606084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安徽省民政厅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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